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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核销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公示

一、事故情况

1.事故概况

2020年7月7日20时许,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创意大道以南,芙蓉西路以东的城市之光南区项目1名人员从3号楼21层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性质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曲江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曲江新区“7·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聘请专家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曲江新区“7·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具有自杀倾向的作业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且无作业活动的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范畴。并于2020年8月21日经市政府批复。

二、核销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现将该起事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核销。

三、公示时间

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22日,共7天。

四、受理情况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曲江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9-68660327

在公示期限内,各有关单位、人员对核销公示有异议、意见的,可向曲江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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