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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曲江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金融和文化企业投资环境,促进基金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中共西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市办字〔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  财政奖励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落户奖励政策

1.对基金实际募资额在2亿元(含)以内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基金规模0.3‰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2.同一企业可享受的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投资奖励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在曲江新区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内文化类企业或项目投资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办公用房奖励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购买区内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企业租赁区内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租赁期不低于6年的,前三年租金全额奖励,后三年按年租金的5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四章 奖励政策的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享受奖励政策的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股权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证明;

5.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

6.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十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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