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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融资担保机构 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曲江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等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130号)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 〔20109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申请、审批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办法公开透明,审批过程公平公正,管理和使用严格监督。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  财政补贴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按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  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上。

2.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担保业务开展3年以上,运转正常,业绩和信誉良好。

3.担保机构当年在西安曲江新区新增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2%

4.区内平均年担保费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上的担保项目不予补贴。

5.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第三章  财政补贴

第六条   开办费奖励

自注册资金到位且对曲江新区企业年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后补助30万元,对曲江新区企业年担保额满1亿元后再补20万元。

第七条  担保补贴

1.企业补贴。对区内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在500-1000万元(含)的,补贴担保额的1.5%;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的1%

2.专项补贴。担保机构对区内文化类企业提供担保的,再按担保额给予额外1%的补贴。

3.担保补贴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1日至12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 = ∑(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为当月15日及之前(含15日)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因银行贷款展期所产生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对多个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含本年业务开展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证明担保机构纳税关系所在地的相关文件;

4.担保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曲江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西曲发【2016158号)中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的相关条款废止。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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