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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陕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出台

11月9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我省出台《陕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针对正面清单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设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5项基本条件

《办法》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加强监管执法与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正面清单的依据、定义、层级责任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要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明确了针对正面清单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推动建立健全边界清晰、职责明确的执法职责体系。

《办法》设定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5项基本条件。生态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守法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方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同时,还设定了可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条件,涉及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企事业单位;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和一年内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的企业等。

恶意偷排不得再纳入正面清单

《办法》列举了10种移出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和不得再次纳入的情况。同时规定了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排污单位。

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监测记录等逃避监管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

此外,为确保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在实施中落地见效,《办法》对监督执法方式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了具体工作及责任。

我省1882家企业纳入清单管理

今年以来,我省纳入清单管理的企业1882家,采用在线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方式5056次,发现问题1465次,指导帮扶企业5110次。

《办法》要求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集中发布本辖区新纳入或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对现有的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由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核实,确保符合纳入条件,今年11月底前重新公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全部企事业单位名单,并重新计算有效期。

《办法》的出台,旨在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进而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推动正面清单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记者 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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