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弘扬道文化,促进道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为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开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经报请西安楼观道文化展示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同意,曲江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性质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为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管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发展和道文化传承提供服务,全面负责楼观区域道文化之历史、文化、文献、文物、考古和民族宗教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涉及道文化的各项活动。
三、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芙蓉南路169号。
四、出资单位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由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管理办公室出资成立。
五、专家聘任和机构组成
文化总顾问:任法融
研究院特约顾问(八人):
唐明邦、叶至明、王 博、陈宗贤、向 勇、
武弘麟、杭 侃、李 松
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光春
常务理事(十一人):
张长怀、卿希泰、李 刚、任兴之、李 愿、
刘学智、费秉勋、贠信升、秦晓英、颜 可、
李 斌
秘书长: 颜 可
道文化研究部:张长怀
秘书部: 李 斌
外联部: 吉炜涛
财务部: 魏金娟
六、组织管理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根据《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章程》组织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章程
附件: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章程
为了规范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运行管理,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院的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是整合国内外从事道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领域研究力量,进行学术研究、组织合作攻关、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为一体的多功能的学术机构。是大力发展陕西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并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名称和所在地。
名称: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芙蓉南路169号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宗旨:研究院将遵循“创新研究、服务社会”的根本宗旨,以开阔的学术视野和立足当代社会实践的理念,充分发挥西安高校林立、研究机构众多的学科交叉优势,凝聚整合国内外长期关注道文化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专家学者、宗教人士、社会名流和政府高层领导,以重大项目为载体组建科研团队,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共同研究和探讨道文化,研究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为企业科学决策与管理提供咨询服务,为广大道文化爱好者提供各类专业教学培训。集聚一支国内外一流的道文化研究专家学者团队,精心研发标准化的道家修真教育培训体系,出版研究专著和专业期刊。
第四条 主要任务
1. 科学研究。研究道文化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展开道文化各领域的多学科教学、科研及产品研发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 管理咨询。提供道文化与当代商业和管理的各类咨询,服务于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的绩效提升。
3. 专业培训。组织与道文化相关的各类专业培训,如道家养生、道家术数、道家兵学、道家美学、道家礼仪等课程。
4. 知识传播。通过举办论坛、讲座、翻译、出版等方式传播道文化研究的最新理念、知识和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院以重大项目研究为依托,建立虚拟运行和实体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重大项目招标和攻关,逐步形成由致力于道文化研究并卓有
第六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名誉院长一名,为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开展工作做业务指导;院长一名,负责全面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副院长3名。另在国内外知名学者和政府领导中聘任常务理事和特约顾问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研究院设立院务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院工作计划、策划和论证科研选题、经费的使用、专家团队的聘任与解聘等重大问题决策,上述重大决策须经院务委员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研究院内设道文化研究部、秘书部、外联部和财务部等部门。
第四章 专家顾问团队
第九条 国内外有志于研究院课题,自愿参加研究院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院务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研究院成员,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聘请同领域研究有卓越成果的专家学者、宗教人士、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为研究院常务理事和特约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研究院常务理事、特约顾问享有向研究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研究院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研究院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研究院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研究院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以上人员发表属于研究院研究课题范围内的学术成果,除署其原单位名外,还必须冠以“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研究院常务理事(特约顾问)”名衔。
第十二条 研究院成员有退出研究院的自由。研究院常务理事、特约顾问长期无故不参加研究院活动,不完成研究院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研究院章程、有损研究院声誉的行为,经院务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 研究院经费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基本来源为政府出资、社会和个人的资助、开展教育培训筹资等方式。同时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拨款。
第十四条 研究院设立专项研究发展基金,由捐资单位和院务委员会组成基金理事会决定基金使用。具体运作模式为每年产生的收益大部分作为课题费用、培训费用以及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费用,部分收益返还本金,以保证该笔资金永久性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 研究院经费的使用由院务委员会集体商定,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具体由院长负责并定期公布,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研究院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