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头部

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西安市档案局、西安市财政局印发的《西安市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结合我委实际,制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320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西安市档案局、西安市财政局印发的《西安市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结合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三条 管委会会计档案是管委会经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是管委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管委会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四条 管委会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本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后向管委会档案室移交。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部门同意,且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2.会计档案移交时,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序号、案卷题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页数、册数、备注等,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监督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3.财务部门移交的纸质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软件一并移交。财务部门应当确保移交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会计档案整理要求:

1.会计凭证类:按年、月顺序整理。整理一个月的凭证根据数量多少装订成一本或几本。装订时,左侧和下一边墩齐后进行装订,并在装订结头处封签盖章。

2.会计账簿类:按年进行整理。装订时,订本式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贴封装盒;活页式或卡式账簿应去掉账夹,编页号再装订,机打账按类别分别装订,并在装订结头处封签盖章。

3.财务会计报告类:按年报、季报、月报财务报告等分别装订。

4.其他会计资料类:按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分别装订。

会计档案整理归档按照《会计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9-2008)、《西安市会计档案整理细则》(市档案字〔2001〕28号)执行。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和10年。各类会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按照附表执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章  会计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管委会档案室对所接收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严格履行档案安全、保密和查借阅制度,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八条 归档会计档案原则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章  会计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党政办牵头,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1.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2.对保管期满确定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档案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对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各板块及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现金账、银行账

30

 

4

总账

30

 

5

明细账

30

 

6

分类账

30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财务会计报告

 

 

8

年报

永久

 

9

单位决算

永久

 

10

月报、季报

10

 

其他会计资料

 

 

1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10

 

12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1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