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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 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6月21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我省已确定的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的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原则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形成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优化缴费激励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将我省已确定的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的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依次调整为30元、45元、60元、75元、80元、90元、100元、150元、200元和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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