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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孙**
信件编码: GPPS20240412VLWG
来信时间:2024-04-12 14:3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咨询住宅区内噪声标准
信件内容:
请问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春林二路556号所属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标准、建筑噪声设计标准及环保声环境质量标准分别是多少?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曲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4-04-15 09:07
回复内容:

您好:1、关于居民楼内生活设备噪音扰民问题,生态环境部《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已作出具体说明: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和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规定,以及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居民楼内公用设备的噪声未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市民可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向住建部门反映此类噪声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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