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快推进“丝路文化高地”和“文化产业大走廊”建设,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打造千亿级文化产业集群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推进曲江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领军文化创意企业、壮大一批优势文化创意企业、催生一批文化创意初创企业、创作一批优秀文艺作品、留住一批杰出产业人才,构建文化创意产业大格局,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
产业园区是曲江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平台和重要阵地,具体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产业定位和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且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对企业、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有集聚效应的产业发展空间。
第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品牌优势
对认定为省级的产业园区及逐级认定为国家级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直接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产业园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
每培育一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引进一家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挂牌文化创意企业成功转板(“新三板”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差额奖励。
第三条 产业园区奖励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入驻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合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时,按照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额的14%和企业所得税额的8%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园区办公用房补贴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实际用于产业发展的办公用房面积和价格,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每月每平米不超过50元的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第一年所拿补贴金额的12.5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产业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
房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产业园区不适用条款规定。
第五条 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产业园区规模及活动举办情况,经考核通过后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原则上该项资金须用于主办、承办或吸引外部机构联合举办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以及产业园区软硬件环境提升等。
第六条 支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速度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后,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较以前年度最高营业收入总额增速不低于25%,且利润增速不低于1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产业园区贷款利息补贴
对产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年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同一主体在同一产业园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支持产业园区申请中省专项资金
对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对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
第九条 支持产业园区产学研联动
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性运行的产业园区,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部分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且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认定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对入驻曲江新区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发、借壳上市,以及迁入曲江新区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和管理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新三板”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奖励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时,给予企业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年度起,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时,给予企业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后,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价格,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20元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度起,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时,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加速发展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5%,利润增速不低于10%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对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用于文化创意类项目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给予一年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该政策同一主体只可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支持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中省专项资金
对于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获批的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实际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
第十六条 吸引总部型企业落户
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总部落户曲江新区,对于引进落户的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建设平台型创新机构
对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具有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曲江新区设立服务机构,满足区内产业对共性技术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技术开发、产品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经认定,按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创新服务
鼓励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创新合作等工作,促进创新资源共享和供需有效对接,发挥平台作用。对于成果突出,有较好经济效益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金融支持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促进资本市场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有效对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曲江新区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十九条 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
2017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5000万元,专项用于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主要参与区内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发展,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可以按照固定收益或者浮动收益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子基金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均须在曲江新区设立,原则上单只基金仅投资一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3年,但在参股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四部分 优秀文艺作品奖励
奖励申报作品须为陕西立项,奖励申报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第二十条 支持影视作品争取国内外大奖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奥斯卡金像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0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0万元的奖励。
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划分的竞赛型非专门类电影节最高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万元奖励。
获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金像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百花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西宁FIRST青年电影展,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最高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50万元奖励,获最高奖项提名、以及获其他奖项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影视作品在重要平台播出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作品,分别予以制作单位每集10万元、5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5万元奖励,每部电视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重大题材作品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院线和主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影视作品,根据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依法依规和国外机构进行合作拍摄,以“一带一路”为题材,并在以上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部增加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艺作品争取“五个一工程”奖
对获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0万元奖励;对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文艺作品争取国内外奖项
对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在主流平台进行传播,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类型文艺作品,包括出版物、舞台剧、影视剧本、广播剧、动漫、游戏、摄影、设计作品等,根据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五部分 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奖励
对在曲江新区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或开展文化研究成果产业化活动的文化从业工作者,参照西安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激励更多文化人才到曲江新区发挥才干。
第二十四条 落实西安市丝路人才政策
全面落实《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对文化创意产业类人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120%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对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每年给予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在使用该指标时,使用人需提供在曲江新区购买写字楼、住宅的买卖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公寓政策
对在曲江新区范围内,符合《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试行)》规定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的职工,优先给予企业周转房使用权限。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原《西安曲江新区吸引文化产业高级人才暂行办法》(西曲江发〔2010〕221号)、《西安曲江新区优秀影视作品奖励暂行办法》(西曲江发〔2011〕120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扶持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西曲江发〔2016〕157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西曲江发〔2017〕157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