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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些环保新规本月起已施行

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做好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等......2022年1月起,这些新规已正式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

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的“6.3.4 工业固体废物”“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技术规范》替代,不替代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耗能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耗能属性主要由产品性质和工艺特点决定,合理有序的项目建设实施,对健全产业体系、稳定市场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落实《关于强化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做好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经商有关方面,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HJ 1204-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8月7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雨的厂房内,地面应当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区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地面冲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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