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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及“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拟公开在我委信息公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公开;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各部门(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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