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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管委会各部门、各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管委会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江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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