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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管委会,是指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曲江新区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曲江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7)管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18)管委会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情况;

(19)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0)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管委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曲江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2)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3)在管委会办公场所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和政务公开栏;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直接在曲江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填写并提交《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或从曲江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管委会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4)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6)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7)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管委会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管委会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本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办公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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