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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调整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工作流程,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未参加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中确定当次征地享受补贴人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筹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对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贴。

第八条 城市批次用地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单独列支。

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第九条 补贴资金总额=享受补贴人员总数×补贴标准。

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当次征地时该村(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当次征收的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当次征地前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

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经办工作,为每名享受补贴人员单独建立个人管理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记账及业务管理。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补贴资金收支管理应当和本办法施行前建立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区分,分别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五章 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 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

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完成险种衔接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补贴资金余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给本人或依法继承;户籍迁出我市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初步确定享受补贴人员总数,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初步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障方案)。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将养老保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日内,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际批准征收土地面积确定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及享受补贴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和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对养老保障方案和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按照核准后的补贴资金总额向指定的财政专户足额划转补贴资金,并提供入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核准后的养老保障方案及补贴资金入账凭证、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等资料组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应作为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供地的必备要件,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批准供地。

第二十二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意见下发后三十日内,向享受补贴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第七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非劳动年龄段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核定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社保方案审核意见的已征地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致使群众利益受损、享受补贴人员个人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产生不良影响、侵占或挪用补贴资金等渎职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与被征地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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