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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西安曲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已经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西安曲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按照《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曲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它包括施工扬尘(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绿化施工)、房屋拆迁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是指使用煤、重油、木炭、木材等直接燃烧超标排放的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的考核数据使用市级考核数据,无数据的,使用曲江新区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所监测的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因素为扬尘和燃烧过程中向环境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一切行为(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六条  考核管理原则:坚持严格考评、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的要求,对管委会相关部门、文化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辖区企业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发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  月度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的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同比增加或持平,年度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道路扬尘(可吸入颗粒物PM10)监测浓度好于全市平均。

    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因子管理标准

    第九条  建筑工地管理标准
    一、标牌标识
    环境保护监督牌应设置在工地各出入口醒目位置上,使用统一格式,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环保责任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
    二、围挡
    1、所有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主干道旁围挡不得低于2.5m,其余不得低于1.8m),实行封闭施工,围挡墙设置要做到牢固、整洁、美观、结构安全,建筑材料和弃土不能依靠围挡墙堆放;
    2、工地出入口要设封闭不透视大门,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制作规范,有健全的门卫制度。
    三、现场出入口
    1、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将出入口内路面用混凝土硬化,长度原则上不少于50米,工地内部临时道路应简易硬化并采取防尘措施;
    2、清表工地、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及市政等工地必须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备须安装在工地各出入口车辆必经之处,冲洗设施应可靠、有效;
    3、工地要在各出入口安排道路清扫人员,保持各出入口以外两侧50米道路的整洁;
    4、工地各出入口须铺设原则上不少于30米的吸水毡;
    5、出土工地须在合理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管委会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6、工地所有进出车辆必须保证车身整洁,证照,拉运手续齐全,禁止带泥上路、抛撒。其中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车厢密闭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四、扬尘控制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实施硬化,临时道路须简易硬化,定期压实洒水,防止道路扬尘;
    2、工地渣土应集中堆放,长期堆放应简易绿化,临时堆放须进行全覆盖,杜绝渣土、物料裸露;
    3、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使用散装石灰;
    4、工地严禁从建筑物上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拆除外架时必须先用水喷洒后方可拆除。
    五、燃烧设施
    1、禁止在工地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树叶、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3、各类工地禁止使用锤式打夯机。
    第十条  市政、绿化工地出入口不具备安装冲洗设备条件的,须采取延长道路硬化和延长吸水毡等措施,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其余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必须对现场进行围挡,拆迁过程中应湿法拆迁、湿法装载,拆迁后未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清运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道路扬尘控制须对一类道路每天保洁十六小时,每天洗扫一次、道路洒水每天四次,控制道路扬尘。对无主抛撒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等建材生产企业环境空气质量参照建筑工地管理。
  
    第四章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党工委办公室(督查办公室)
负责将建筑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管委会内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牵头做好日常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经发局
    1、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2、负责已移交至企业但尚未开工建设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环保局
    1、负责对各类工地进行日常的巡查、督查;
    2、负责对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清运、扬尘的管理工作,并落实围挡、道路硬化、冲洗设备配置使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渣土覆盖等措施;
    4、负责协调落实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曲江新区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5、对未签订《扬尘污染控制目标责任书》的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与工地出入口审批(包括市政工地、绿化工地)实行联动备案;
    6、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废气、油烟的企业、餐饮单位等的废气、油烟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废气、油烟超标排放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7、依据其监管职责,对未按要求对控制扬尘、油烟未达标的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局(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对已征但未出让的土地,在未正式移交城管执法局管理之前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并对所管辖区域的无主垃圾及时清理或覆盖;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局
    1、负责施工工地门前三包管理及出土工地出入口的值守工作,并对无准运证、冒尖、抛撒或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负责对施工工地围挡、出入口硬化、冲洗设备设置、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沿途抛撒、私改运行线路以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拆迁、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曲江新区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监管及已出让给企事业单位的土地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并对乱倒、无主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理或覆盖,防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6、负责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7、负责对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无烟环保烧烤炉,杜绝使用以煤、炭作为燃料的烧烤行为。
    8、负责对拆迁工地、清表工地、出土工地及市政等工地安装自动冲洗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管。
    第十九条  社会事业局
    1、负责辖区道路的保洁工作;负责绿化带“提挡降土”工作,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2、负责保洁人员教育,杜绝保洁人员焚烧垃圾、落叶;
    3、依据其监管职责对道路保洁不到位、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负责拆迁工地的围挡、道路硬化、冲洗设备配置使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湿法拆除、湿法装载、建筑垃圾覆盖等措施的落实和建筑垃圾清运、扬尘的管理工作,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文旅集团、文商集团、景区公司、会展控股公司、建设集团等公司)
    1、负责对各类自建项目(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拆迁及土地储备用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湿法拆除、湿法装载、湿法拆除外架、渣土及裸露黄土的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禁止工地自拌混凝土、砂浆、使用散装石灰,使用锤式打夯机;禁止工地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焚烧树叶、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落实工地围挡、出入口硬化、自动冲洗设备配置使用、监控设施设置使用、湿法拆除、建筑垃圾覆盖及环保监督栏设施等防尘措施,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2、负责对所管区域的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休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传媒动漫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1、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工地的建筑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道路保洁、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国控、省控、市控除外)的监管工作;
    2、负责对各类自建项目(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拆迁及土地储备用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湿法拆除、湿法装载、湿法拆除外架、渣土及裸露黄土的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禁止工地自拌混凝土、砂浆、使用散装石灰,使用锤式打夯机;禁止工地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焚烧树叶、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落实工地围挡、出入口硬化、自动冲洗设备配置使用、监控设施设置使用、湿法拆除、建筑垃圾覆盖及环保监督栏设施等防尘措施,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第五章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管委会经发局、建设环保局、房地产局(土地储备中心)、社会事业局、城管执法局、城改办、文化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文化休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传媒动漫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督查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经发局、建设环保局、房地产局(土地储备中心)、社会事业局、城管执法局、城改办、文化休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传媒动漫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文化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管委会督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单、督办单进行督查落实。由经发局、建设环保局、房地产局(土地储备中心)、社会事业局、城管执法局、城改办、文化休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传媒动漫产业园管理办公及文化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室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人参与检查考核。督办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考核以月为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依据《曲江新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中关于空气质量管理的相关任务,按照《曲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细则(试行)》(详见附件)对各单位分别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曲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分结果通报管委会相关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第二十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标综合考评环保分值中拿出2分进行空气质量管理单项考核,年终以全年月考评平均得分进行折算。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环保局通报的空气质量情况,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减少1天(沙尘暴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除外),由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空气污染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扣缴扬尘押金或扣缴文明施工费,用于缴纳市政府罚款。金额按照部门失分占全区比例进行分摊,总计20万元,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增加1天,市政府奖励25万元。按照各职能部门管理环境因子得分比例奖励各部门,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剩余部分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基金,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研究、装备购置,以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减少的市级罚款。
    第三十一条  奖罚均按每月通报,每季度结算一次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党办、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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