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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满足曲江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曲江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住保部门”)可统筹安排部分公租房项目或者房源,作为支持入区单位发展、解决员工住房困难的公租周转房。公租周转房实行资格候审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统筹安排的公租周转房的分配、运营、监督、管理。区住保部门负责公租周转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标准及申请方式

第四条  公租周转房可由单位集体租赁,或者由住房困难员工个人租赁。

用人单位集体租赁公租周转房的,入住人员须为本单位住房困难员工,本家庭其他成员可随其共同居住。

1个家庭中的各家庭成员只能在同1套公租周转房居住。允许多个同性员工合住1套公租周转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是指,员工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组成的集体。

本细则中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西安市规定的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城六区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城六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城六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七条  租赁公租周转房须向区住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住保部门受理后方可租赁,资格候审。

第八条  属于本条规定的三类单位之一的单位,本单位或其住房困难员工均可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

第一类,曲江新区范围内的行政单位;

第二类,注册地址或者财税关系在曲江新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类,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住房困难员工个人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务关系稳定。

(二)居住家庭各成员在西安市城六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条  单位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本单位住房困难员工应不少于10人,且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的套数不少于10套。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属实的,工作单位出具调查意见后,可由住房困难职工个人向区住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集体申请租赁公租周转房的,本单位应对其拟入住公租周转房住房困难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属实的,可由本单位向区住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公租周转房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申请表》(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能够证明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关系为原则。

(四)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除本条第一至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申请公租周转房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申请表》(集体申请,单位填写);

(二)拟入住员工(家庭)填写的《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申请表》(集体申请,个人填写)及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至四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章  配租管理及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区住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即可按照承租人自愿、就近保障的原则,根据公租周转房的区域分布、房源数量等情况,在与承租人对配租时间和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入住手续,资格候审。公租周转房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申请受理时间顺序依次进行轮候。

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公租周转房的承租申请。

第十六条  区住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区住保部门将入住信息公示3日,对公租周转房入住人员进行资格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1年的腾退期。

第十七条  《西安曲江新区公租周转房申请表》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根据人员入住情况及区住保部门审核结果,由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公租周转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租周转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含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和折旧费。公租周转房的租金标准统一按照市场租金执行。市场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确定,具体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为承租人的,租金可由入住人员直接缴纳,也可由承租人统一缴纳,承租人不得向入住人员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承租人应确保在租赁期限内租金的及时、全额缴纳。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租周转房居住人的租赁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保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可给予最长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承租人备齐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限内,居住人因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资格。居住人应主动向工作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住保部门;居住人应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可给予最长1年的腾退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承租人的,承租人按规定程序可自行调配具有资格的员工入住公租周转房;承租人应于新增居住人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变更居住人,经同意后,在区住保部门调整居住人档案和补充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再承租公租周转房或再无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居住时,承租人应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合同,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居住人住房等情况,骗取公租周转房租赁资格的,区住保部门可督促其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及其居住人5年内不得享受曲江新区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公租周转房纳入其所在公租房项目整体管理,公租房承租人及居住人须遵守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房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公租房项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公租周转房可引入社会资本提供生活配套服务,提升公租周转房品质。相关生活配套服务内容由承租人或入住人员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自愿选择购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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