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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现将《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奖励办法(修订)

为增强区内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根据《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办发〔2007〕274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工信发〔2015〕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安曲江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金融示范区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二条  上市补贴

(一)文创类企业

区内文创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市场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以及管理团队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按照企业实际补缴的税款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再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完成上市并获得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再分别给予企业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4.完成上市后,按照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5.对于区外上市并迁入曲江新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非文创类企业

区内非文创类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市场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借壳发行股票的,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以及管理团队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按照企业实际补缴的税款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对首发上市、借壳上市的企业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对首发上市、借壳上市的企业管理团队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完成上市并获得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借壳上市的企业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

4.完成上市后,按照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于区外上市并迁入曲江新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新三板挂牌补贴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以及管理团队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的,按照企业实际补缴的税款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完成挂牌的,给予企业和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企业挂牌后融资的,再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区外挂牌企业迁入曲江新区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所挂牌补贴

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成功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申请补贴事项等);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沪深及境外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挂牌的函件;

4.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融资情况证明文件;

5.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7.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向曲江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经发局、投资服务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金融办依据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金融办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公示期有异议的企业,由金融办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确定是否拨付资金及拨付金额。

第八条  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条  自享受上述政策之年起,企业十年内不得迁出曲江新区,且不得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金融风险等情况,否则,有权追缴其已享受的本政策全部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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