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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板块、各区内文化企业: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2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曲江新区文化强区战略,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区域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曲江新区文化建设追赶超越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曲江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曲江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陕西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曲江文化品牌,增强文化事业发展活力,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有效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具有公益性、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活动;具有标志性、基础性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文化事业项目;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构建。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及推广项目,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制作、精品剧目的创排、文学出版物的创作,以及广播剧、话剧、戏剧、动漫、摄影、设计等类型文艺作品的创作及推广;

(二)公共文化活动,支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艺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三)文化人才的培训培养,包括基层文化活动队伍的培训,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区文化活动队伍的建设培养等;

(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五)现代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新兴文化传播方式;

(六)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包括对辖区内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扶持;

(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曲江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西安及曲江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会等;

(九)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文化事业发展领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一)项目补助主要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事业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适用本办法所有规定。

(二)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针对经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须报经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补助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且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认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

规划;

(三)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曲江新区财政性补助资金的项目;

(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等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的项目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差”,并拒绝整改的申请单位;

(五)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文化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西安曲江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局职责:

(一)根据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情况,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计划、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他资金安排计划),报送财政局审核;

(三)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会同财政局、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并提请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负责项目的监管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报告;

(五)配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六)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三)参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联合评审;

(四)根据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局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或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局、文化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补助申报及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份,由文化局发布下年度申请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预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西安曲江新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jesp.com)进行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文化局于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文化局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申报单位不予配合的,文化局不再审核其申报项目。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一)申报单位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二)《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立项文件、项目概况、项目方案、资金使用明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五)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近两年财务情况报告、完税证明及项目其他相关资料等;

(七)已完工或已实施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合同及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由文化局联合财政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项目具体资金支持额度由文化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文化局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提请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际申报及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性质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上级政府出具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区级财政按比例配套补助的项目不参加联合评审,直接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预算年度内曲江新区预算外重点项目,由文化局联合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程序,对申报项目组织临时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提请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由文化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根据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根据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其中需分批拨付的,由文化局将资金拨付资料递交财政局后,由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局按照《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文化局联合财政局对项目前期预算申报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中期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后期取得的成果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报补助项目按短期项目、长期项目分类管理;短期项目指实施期持续时长6个月以内(包括6个月)的项目,长期项目指项目实施期持续时长6个月以上的项目。

公示期满后,短期项目签订《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任务书》后,下达90%项目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长期项目签订《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任务书》后,下达60%项目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文化局提交《项目中期考核表》,经文化局考核通过后,拨付30%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备案表》,经文化局会同项目监管部门对项目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等级确定剩余10%项目补助资金下达比例。评价结果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良好”及“一般”等级对应的剩余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比例分别为10%、5%,评价为“差”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第三十条  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具体拨付比例计划的项目,签订《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任务书》后,按照拨付比例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截至本办法公布日前,项目计划完成过半及已完成的项目无需签订《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任务书》,按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审定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审定结果拨付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由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明确移交由曲江新区管委会主管的事转企文化改制单位,包括且不限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相关改制费用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五条  申报项目同时适用本办法及曲江新区其他具体扶持政策(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相关政策)时,应按照其他具体扶持政策执行,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细则

2.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任务书

3.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考核表

4.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备案表

5.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文化事业评审细则.docx

附件2、3、4.doc

附件5: 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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