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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板块,各区内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曲江新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曲江新区文化软实力,参照《西安曲江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曲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曲江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西安曲江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影视作品、精品剧目、文学出版物以及广播剧、动漫、摄影、绘画、雕塑、设计等类型文艺作品的创作;

(二)支持文艺演出、文旅节庆、文体活动、全民阅读、会议展览、国际交流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支持文化旅游资源转化,文化旅游品牌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文化旅游课题研究等文化和旅游融合项目的实施;

(四)支持基层文化、旅游、文物、体育等行业人才、团队的培养建设;

(五)支持文化、旅游、文物、体育等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六)支持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推广;

(七)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八)用于《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等相关政策的落实;

(九)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文化事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助主要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事业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奖励补贴主要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场馆等给予奖励补贴;

(三)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针对经西安曲江新区党政联席会议或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会”)审议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曲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须按照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政策细则的要求,按程序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报经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会审定);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曲江新区相关管理制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单位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的项目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差”,并拒绝整改的申请单位;

(七)已经获得曲江新区财政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章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条 文化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情况,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协调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报送财政局审核;

(三)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纳入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四)负责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联合评审会,同时对纳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办理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五)负责检查申报项目实施进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报告;

(六)配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七)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三)参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联合评审;

(四)负责拨付资金;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局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专项资金检查或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时抄送文化旅游局、财政局备案;

(三)根据文化旅游局委托按季度对当年拨付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专项资金检查或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份,由文化旅游局发布下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产业定位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规定,且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认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及相关制度规定;

(三)申报项目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预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西安曲江新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jesp.com)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局于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文化旅游局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申报单位不予配合的,文化旅游局不再审核其申报项目。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文化旅游局纳入项目库。

第十七条 由文化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通过初审或预算审核后,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一)申报单位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二)《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概况、立项文件、实施方案、资金预算(使用)明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近两年财务情况报告、完税证明及项目其他相关资料等;

(七)已完成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由文化旅游局联合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经审核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为一般项目或重大项目。

(一)确定为一般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二)确定为重大项目的,由文化旅游局将评审结果提请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申请政策奖励的,由文化旅游局联合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际申报及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性质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上级政府出具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区级财政按比例配套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审核及联合评审,直接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预算年度内曲江新区预算外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原则,由文化旅游局联合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临时申报和审核等工作,审核结果及资金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定结果由文化旅游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与文化旅游局签订《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项目任务书》。

(一)一般项目由财政局根据《一般项目资金审签表》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二)重大项目由财政局根据《重大项目资金审签表》和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会的审定结果,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三)政策奖励资金拨付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分批拨付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及资金拨付申请,文化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资料递交财政局,由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后,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向文化旅游局及财政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应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实施,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停止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停止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告,经文化旅游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将剩余专项资金退还至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中途停止的,应将专项资金全额退还至本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文化旅游局报经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告,经文化旅游局及财政局审核后缴还本级财政。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文化旅游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局参照《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期,资金使用单位应向文化旅游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文化旅游局,同时应编报项目会计决算说明,办理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申报项目同时适用本办法及曲江新区其他具体扶持政策时,应按照其他具体扶持政策执行,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曲江发〔2018〕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相关附件:

西曲江发〔2019〕170号附件1.docx

西曲江发〔2019〕170号附件2.xls

西曲江发〔2019〕170号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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