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头部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曲江新区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曲江新区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0 日

曲江新区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企业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奖惩联动,规范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曲江新区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推动辖区信用物业的重要方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及时、准确地核查物业服务市场的失信行为。

第四条 曲江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区物业行业“红黑榜”的管理工作,以及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的核定和公布等工作;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初核、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曲江新区物业行业“红黑榜”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公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红榜名单”认定范围。

(一)符合曲江新区红色物业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如:成立“红色物业”企业、“红色物业”小区、打造“红色会客厅”、建 设“红色驿站”、与所在社区党建联建等;

(二)注册地在曲江新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录入西安市物业管理监管平台且信用记录良好;

(三)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不在曲江新区的,主动将曲江新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住宅项目与公司信息进行绑定的;

(四)半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等行为;

(五)半年内“12345”市民热线、人民网留言板等平台无有效投诉的;

(六)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黑榜名单”认定范围。

(一)经认定,有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 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且不及时整改的;

(四)拒不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平台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项目、人员等信息参加信用监管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恶劣影响的;

(八)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社区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或半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九)不服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社区监管或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

(十)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投诉较多(占单个项目业主总户数10%以上),或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业主满意度低于50%(含)的;

(十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 托给第三方的;

(十二)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十三)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 备案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

(十五)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内,未按规定程序突然撤离或中止物业服务的;

(十六)虚报物业维修项目或物业维修项目工程量,套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侵害业主利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违规收费、拒不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

(十八)经业主投诉举报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捆绑收费行 为属实的;

(十九)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规约,造成较大行业负面影响的;

(二十)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红黑榜名单”核定、管理方式。

(一)日常监管。曲江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与各社区负责日常巡查、检查与监督工作。

(二)信息收集。各社区按照《曲江新区物业“红黑榜” 评分细则》(附件1),每月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行考核(附件2),确保考核信息真实、全面、有效,依据考核表形成初步“红黑榜名单”。(半年度考核分数依据月度考核分数平均值计算得出)。

(三)信息核定。曲江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社区管理部对各社区报送的初定“红黑榜名单”进行核定后上报至社会事业服务局,社会事业服务局根据企业的档案信息、信用评分良好及不良行为、日常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定打分。

(四)信息告知。“红黑榜名单”确定后,由社会事业服务局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有异议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社区提出异议,经社区管理部审核后报送至社会事业服务局。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暂缓公示。

(五)信息公示。核定并告知相关企业后的“红黑榜名单” 通过曲江新区官网、曲江新区社区微信公众号、钉钉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红黑榜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核认为真实有效的,重新启动信息认定程序。

1.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虚假、失效、不具有关联性;

2.已经整改过并经原处理机关认定合格的或其他不良失信 行为已过追溯期的;

3.经其他行政机关确认,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

4.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

第九条 “红榜名单”动态管理。

“红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若出现不良行为、可以列入“黑榜名单”认定范围的行为,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可以列入严重刑事违法行为,以上情况均从“红榜名单”中移除。

第十条 “黑榜名单”信用修复。

鼓励“黑榜名单”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取得社会认同、增加业主满意度的方式主动修复不良记录。凡自主修复并经所属社区、管理部初步认定合格的,可报社会事业服务局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从“黑名单”中移出。

若“黑榜名单”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失信情况严重、影响恶劣、行业评价低、业主满意度低等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名 单”后 2 年内不得移出。

第十一条 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实行行政审批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或“提速 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政策支持、招商引资政策中优先支持;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评定中,予以加分奖励;

(四)在媒体推介、网站平台公开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中 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 等措施;

(六)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投标过程中、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

(七)其他可以优先推荐或激励的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根据《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进行不良信息记分处理 项目经理被征集为不良信息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信用档案 同时记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对法定代表人或驻曲江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纳入参与本辖区内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资格判定及招标评标参考;

(五)实施市场与行业准入,限制其涉及物业行业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核或备案;

(六)所服务的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小区”“美丽小区”等评定;

(七)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帮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或公共事业特许经营;

(八)告知行业协会等机构,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主要负责人不得在辖区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

(九)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议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单位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以内从重处罚;

(十)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满3年的,建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再续签合同;

(十一)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行业“红黑榜”制度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推动曲江新区信用物业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履职尽责,依法办事, 主动、及时、准确核查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事业服务局、各社区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3年9月1日。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