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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曲江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恒泰宜和室内环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U8EPQ9F

地址: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8号长安相府1号1-2903

法定代表人:邓鑫宇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凡(27010015805),常世鹏(27010015808)对你单位负责承建的和云府项目工程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露天对场地内存放的脚手架进行刷漆作业行为,未采取任何废气处置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凡、常世鹏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情况);

2、《现场勘察图》、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凡、常世鹏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取证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凡、卫浩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024年3月1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处罚2-3万元”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拟对该单位处罚款贰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帐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卫浩 电 话:81201492

地 址:曲江新区雁翔路260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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