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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曲江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三石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7120CY6G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湾流小区16号楼1单元604

法定代表人:嵇磊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委托西安中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负责的太平堡村城改安置项目建筑垃圾清运作业进行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据检测报告(编号:中凯检字(噪)HC202405086)显示,太平堡村城改安置项目南厂界夜间等效声级不符合 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5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3.监测报告(编号:中凯检字(噪)HC202405086,2024年5月13日由西安中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噪声超标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024年5月17日由被委托人杨少锋提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曲江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的规定,鉴于太平堡村城改安置项目为保交楼保回迁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卫浩电 话:81201492

地 址:曲江新区雁翔路2600号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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