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头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曲罚字〔202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秦路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3A7B3Q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治

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月6日20时08分,执法人员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67C)、侯晓波(执法证:A0118126471C)在长安南路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维修车间内对车辆进行喷漆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2020年1月7日15时18分,执法人员李凡(执法证:611541)、薛昊(执法证:A0118126468C)对你单位法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明确其违法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情况);

2、《现场勘察图》、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拍摄,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取证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李凡、薛昊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1月7日由法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市环曲违审〔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曲罚告〔202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项第三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 薛昊 电 话:81201487

地 址: 雁翔路2600号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月17日

2020-1-秦路安-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