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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曲江环罚〔202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0881820988

地址: 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 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我局执法人员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71C)、卫浩(执法证:A0112173396C)于2020年5月21日11时16分对你医院污水处理站进行监督性检查,并委托陕西瑞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医院总排污口污水进行采样并检测。陕西瑞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瑞城监(水)字〔2020〕第066号)表明,你医院污水处理站总排污口污水总余氯数值为13.4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标准)总余氯预处理标准(2~8mg/L)。2020年6月18日9时51分,执法人员李凡(执法证:611541)、卫浩(执法证:A0112173396C)对你医院总务部副主任吴新民、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委托管理单位)片区负责人黄世康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明确其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卫浩、郑相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卫浩、郑相君制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及取证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凡、卫浩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6月18日由吴新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污废水采样及交接记录表(编号:SXRC-04-JJ150,2020年5月21日陕西瑞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记录现场采样情况);

6、《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瑞城监(水)字〔2020〕第066号,2020年5月28日陕西瑞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制作,证明污染物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采样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一条“日废水排放量200吨至500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35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 卫浩 电 话:81201487

地 址: 雁翔路2600号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 -西北妇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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