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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陕A曲江环罚〔20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678619704T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杜陵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飞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67C)、侯晓波(执法证:A0118126471C)在检查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新开门广电发射塔迁改工程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卫浩(执法证:A0112173396C)、李凡(执法证:A0118102028C)于2021年 1 月 8日 14 时 30 分,对你单位委托负责人殷原野(西安曲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明确其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2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及取证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卫浩、李凡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021年1月8日由殷原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批复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第一条“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玖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 卫浩 电 话:81201487

地 址: 雁翔路2600号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06-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新开门广电发射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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