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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曲江环罚〔202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766334012L

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赵向东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雁翔路与杜陵西路西北角的“中海曲江大城C地块三期二标段”项目2021年8月10日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违规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联系函》(2021年8月11日送达,证明线索移交时间);

2、《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1 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凡(A0118102028C)、卫浩(A0112173396C)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021年8月20日由被委托人李红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曲江环罚告〔202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环境噪声)第六项违法情节“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卫浩 电 话:81201492

地 址:曲江新区雁翔路260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海大城C地块三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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