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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曲江环罚〔20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三众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249236525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谭新兰

2021年9月28日,我局接到西安市生态委办大气移交〔2021〕1727号移送单反馈:陕西三众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烤漆房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吸附棉附着物厚,更换不及时。2021年9月2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71C)、侯晓波(执法证:A0118126467C)现场检查,你单位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吸附棉未及时更换情况属实,无法保证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情况);

2、《现场勘察图》、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郑相君、侯晓波制作、拍摄,证明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取证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卫浩、郑相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29日由委托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生态委办大气移交〔2021〕1727号移送单(2021年9月28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证明违法线索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曲江环违改 〔20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曲江环罚告 〔202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三项第五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 卫浩 电 话:81201492

地 址: 雁翔路2600号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05-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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