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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曲江环罚〔2022〕1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曲江环罚〔20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69954619U

地址: 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芙蓉东路与寒窑路交汇处的“西安市地铁八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标段芙蓉东路车站”项目2021年12月6日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违规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寒窑路(诸子阶小区)地铁8号线夜间违规施工工作联系函》(2021年12月7日送达,证明线索移交时间);

2、《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6 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 12月9日由执法人员卫浩(执法证:A0112173396C)、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71C)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021年12月9日由被委托人安国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曲江环罚告〔2021〕8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曲江环听告〔202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环境噪声)第六项违法情节“两次以上或有引起环境污染纠纷或投诉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卫浩 薛昊 电 话:81201492

地 址:曲江新区雁翔路260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2月18日

附件:决定书--地铁八号线芙蓉东路站-夜间违规施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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