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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曲江环罚〔2022〕3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曲江环罚〔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金悦隆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1KAM0Y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2号曲江文化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强

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相君(执法证:A0118126467C)、侯晓波(执法证:A0118126471C)在检查你单位负责的曲江希尔顿嘉悦里酒店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改扩建1台0.7MW、2台1.4MW燃气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卫浩(执法证:27010015816)、李凡(执法证:27010015805)对你单位委托负责人赵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明确其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6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卫浩(执法证:27010015816)、李凡(执法证:27010015805)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022年9月15日由被委托人赵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关于曲江希尔顿嘉悦里酒店燃气热水锅炉价格的情况说明(2022年9月15日由西安金悦隆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燃气热水锅炉项目的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曲江环违改〔2022〕2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曲江环罚告〔2022〕2号),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91011150000000378

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创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凡、卫浩 电 话:81201492

地 址:曲江新区雁翔路260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处罚决定书-希尔顿嘉悦里酒店锅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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